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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商公會為推動調劑權贊助立委案,台北地院去(2009)年1月23日宣判,立委李俊毅和前立委馮定國等六人,獲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於87年5月29日二、三讀通過,然而立委李俊毅曾於2月20日向行政院質詢,表示「中藥商爭取調劑權則明顯違反專業精神,如果藥事法103條真的如修正案三讀通過,將來中藥商只要上過幾堂課,就可以調劑,將破壞專業人員教育及證照制度。」且在87年5月27協商會時,並未擔任協商代表,29日審查藥事法103條時,並未連署立委劉盛良所提「立即處理」之復議案,更未於該法進行二、三讀表決時,投票贊成修法,故中藥商公會於立委李俊毅成立競選連任立法委員總部後所致贈之競選贊助金,並未與立委李俊毅職務上之行為間,有任何對價關係。自難認為李俊毅有何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

本案是緣於82年間,中藥商公會為爭取調劑權,但當時衛生署反對未經國家考試逕行修法賦予中藥商調劑權,當時擔任中藥商公會全聯會理事長的徐慶松,以及中國醫藥研究所主秘紀坤林等人,遂利用舉辦培訓班的名義,向參訓學員提出立委「遊說修法」的構想,並以全聯會名義發動樂捐,企圖以金錢攻勢,藉支付「贊助金」名義等方式,賄求立委行使關於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的提案、表決等法定職務行為,希望能夠不經國家考試而取得調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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